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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4S店收取续保押金是否合理?

原创2020年11月

2020年11月18日,襄阳市政府热线12345接到这样一个投诉:

1_副本.jpg

襄阳12345承办单


2017年10月,郝先生在襄州区工业园襄阳大道1号东南众辰4S店买了一辆东南汽车。买车时郝先生给了1000元的续保押金,且持有经理签字的押金单。

押金单


双方约定待贷款还完后退还押金。郝先生不久前刚还完贷款就去了店里,但是店里换了老板,改名为襄阳众恒,不退还押金,郝先生向襄阳市政府热线12345求助,希望帮助他让4S店返还续保押金。


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消费者投诉站

“12315”联络站投诉调解协议书


接到投诉后,襄阳市政府热线12345将此工单转办到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移交至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协调办理。2020年10月18日,襄阳12315投诉联络站开始着手受理此事,经12315投诉站与4S店沟通协商后,4S店表明可以返还续保押金。


2020年11月26日,郝先生受邀来到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签署投诉调解协议书。


在此之前,襄阳众辰(现襄阳众恒)4S店已将1000元押金交到襄阳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站长沈照强于11月26日将1000元押金返还给了郝先生。


12315投诉站沈照强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随车交付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随车资料及符合规定的随车物品。销售进口家用汽车的,还应当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从事家用汽车维修、保养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车辆的真实状况,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保养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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